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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再造業界
機會及服務
一般租戶要求
一般租戶要求
土地的使用
  1. 除於第一附表租約指定的用途外,不得使用或准許或容許處所使用任何部分或任何上述用途以外的目的。
  2. 未經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或拆卸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豎立在該處。
  3. 不得轉讓,抵押,押記,批租,轉租部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租地或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權益。
  4. 維持租地邊界和圍欄狀況良好。
  5. 用於看守員居所的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而用於辦公用途的面積不可超過租地的百分之十。
  6. 承租人不得展示、豎立、造成或允許任何展示或豎立廣告招牌、招貼、標語牌或告示於租地。
環境保護承諾
  1. 任何性質的破壞物料、泥土,垃圾,沙礫、無論液體或固體的污染物、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等,不應沉積在海上或在該前濱或海床 。
  2. 根據不同許可證所要求,承租人應自費防止物料洩漏進入地面排水系統以防止污染海洋,此外,亦須提供、安裝、運行和維護地面排水系統及臨海地區的攔截器。
  3. 根據環評報告和環境許可證運作及維護租地。
  4. 承租人不得在租地安裝或准許安裝任何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或任何其他燃燒設備,引起或導致排放或排放任何污染物的有毒、有害、腐蝕性的問題。
  5. 承租人不可因操作機器/設備引致噪音污染。
  6. 承租人須根據牌照規定或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自費隔離、收集、排放及運送所有過程或工業廢水到望後石污水處理廠。
行政義務
  1. 就於租地內從事的廢物回收、循環再造等,承租人應提交由承租人認證的季度報告。
  2. 環境小組將按租約和環保許可證審計承租人是否遵守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