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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再造业界
机会及服务
一般租户要求
一般租户要求
土地的使用
  1. 除於第一附表租约指定的用途外,不得使用或准许或容许处所使用任何部分或任何上述用途以外的目的。
  2.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或拆卸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竖立在该处。
  3. 不得转让,抵押,押记,批租,转租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租地或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4. 维持租地边界和围栏状况良好。
  5. 用於看守员居所的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而用於办公用途的面积不可超过租地的百分之十。
  6. 承租人不得展示、竖立、造成或允许任何展示或竖立广告招牌、招贴、标语牌或告示於租地。
环境保护承诺
  1. 任何性质的破坏物料、泥土,垃圾,沙砾、无论液体或固体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等,不应沉积在海上或在该前滨或海床 。
  2. 根据不同许可证所要求,承租人应自费防止物料泄漏进入地面排水系统以防止污染海洋,此外,亦须提供、安装、运行和维护地面排水系统及临海地区的拦截器。
  3. 根据环评报告和环境许可证运作及维护租地。
  4. 承租人不得在租地安装或准许安装任何火炉,烘炉,烟囱或烟道或任何其他燃烧设备,引起或导致排放或排放任何污染物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的问题。
  5. 承租人不可因操作机器/设备引致噪音污染。
  6. 承租人须根据牌照规定或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自费隔离、收集、排放及运送所有过程或工业废水到望后石污水处理厂。
行政义务
  1. 就於租地内从事的废物回收、循环再造等,承租人应提交由承租人认证的季度报告。
  2. 环境小组将按租约和环保许可证审计承租人是否遵守并执行。